大众创业税收优惠
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双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众创业税收优惠
内容简介
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双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双创之树”提供了一系列“养料”助其成长壮大。
政策法规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
政策解读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11-10
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7-11-10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017-10-26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017-10-26
热点答疑
?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都需办理哪些手续呢?
相关手续的办理,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是不同的。对个人合伙人来说,享受抵扣政策需履行备案和报告手续,但这些手续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不需要个人单独办理。具体来说: 首先,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投资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年度办理投资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投资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税收备案。其次,合伙创投企业须在办理投资备案年度起,每年要履行投资抵扣报告手续。具体来看,就是在投资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合伙创投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每名个人合伙人当年具体的投资抵扣情况,包括已抵扣额、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等。 对天使投资个人来说,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也分两个环节,但与个人合伙人略有不同。 首先,在投资符合条件时办理投资抵扣备案,这一点与个人合伙人类似,但备案主体和备案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来看,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联合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这主要是个人实际抵扣时在股权转让环节,时间跨度可能较长,甚至长达几十年,所以需要在满足投资抵扣条件的当期,就要将有关情况报备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记录在账,以后就无须另行报送。 其次,天使投资个人在股权转让、实际进行投资抵扣时,需随纳税申报一并报告投资抵扣情况。这一点比个人合伙人手续简单,无需逐年报送,只需一次性报告即可。
?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763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财税【2015】18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企业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在鼓励民间个人投资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41号 所需报送的资料: ①分批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报告。 ②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情况说明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苏财税[2014]29号 所需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积案登记表》。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③身份证件。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政策依据:财税[2014]42号、苏财税[2014]29号 所需报送的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推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等线; mso-ascii-font-family:等线;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等线;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等线;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③身份证件。
?从事节能环保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2]53号第三十条 所需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年。 ③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④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2)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所需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年。 ③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5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等线; mso-ascii-font-family:等线;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areast-font-family:等线; 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等线;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④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